交通事故傷后多長時間可以進行傷殘鑒定?
2013-08-03 13:37:37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中第3.2條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br/>《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中第2.7條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br/>由于損傷部位及性質不同,“治療終結”的時間也不一樣。具體如下:
1、 以原發性損傷后果為依據評殘的,在傷后1~3個月進行,如組織、器官、肢體缺損,器官切除、修補,顱骨、頜骨、肋骨缺損及牙齒脫落。
2、 對于影響容貌,遺留聽力與視力障礙,組織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傷后3~6個月進行。
3、 對于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宜在傷后6~9個月進行。
4、 對于顱腦損傷后的智力缺損與精神障礙,顱腦損傷致癲癇,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礙,神經損傷致肢體癱瘓的宜在傷后6~12個月進行。
對于傷者原有傷病,因事故而誘發或癥狀加重的,不應作為評定時機的限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