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司法鑒定協議書》簽訂工作的會議紀要
為進一步落實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司法鑒定工作的規定》以及《北京市司法局關于開展<司法鑒定協議書>簽訂工作專項檢查的通知》的相關要求,加強和規范我市各級法院與司法鑒定機構委托受理工作, 2012年4月6日,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和拍賣工作辦公室與市司法局司法鑒定管理處共同召開會議,就《司法鑒定協議書》簽訂以及《司法鑒定協議書》范本內容進行了交流協商。雙方就以下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一、《司法鑒定協議書》是規范鑒定委托和被委托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書,做好《司法鑒定協議書》的簽訂工作,有利于實現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工作的規范管理,有利于司法鑒定工作和司法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有利于司法鑒定委托方、實施方以及司法鑒定當事人的權益保護。
二、司法鑒定委托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在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業務時,應當與被委托司法鑒定機構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
三、司法鑒定機構與法院之間簽訂的《司法鑒定協議書》,其內容及格式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和拍賣工作辦公室和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鑒定管理處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協議書》(示范文本)、相關法律法規及我市實際情況共同修訂,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和拍賣工作辦公室和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鑒定管理處負責解釋。
四、我市法院與司法鑒定機構簽訂協議書時,應使用本次會議所確定的《司法鑒定協議書》(見附件1)。
五、雙方就修改細化后的《司法鑒定協議書》主要內容,強調如下:
1、協議書中增加“委托司法鑒定用途”一欄,簽訂協議書時應根據委托用途做相應選擇;
2、協議書中增加“委托事項”一欄,協議雙方在相應事項上做相應選擇;
3、變“委托鑒定要求”為“委托鑒定內容及要求”;
4、“是否屬于重新鑒定”一欄中應寫明原鑒定機構和重新鑒定理由;
5、“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分列為三欄,分為“鑒定費繳費方式”和“鑒定費繳費標準”及“鑒定費繳費項目”;
6、“鑒定費繳費方式”分為委托單位直接繳費、委托單位指定繳費人繳費及其他方式繳費。其中委托單位指定繳費人繳費的方式,繳費人接到司法鑒定機構通知后三至十個工作日內未繳費的,作退案處理;
7、“鑒定費繳費標準”分為“按照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對委托鑒定事項分項目進行收費”和“按照疑難復雜和重大社會影響的鑒定案件進行收費”;
8、“鑒定費繳費項目”分為直接列明和“見《司法鑒定繳費通知書》”?!耙姟端痉ㄨb定繳費通知書》”適用于委托單位指定繳費人繳費的情形。
委托單位指定繳費人繳費的,由委托單位在司法鑒定委托函中指定繳費人,同時向被指定繳費人通知確定繳費日期及收費司法鑒定機構。收費司法鑒定機構以《司法鑒定繳費通知書》(附件2)的形式向被指定繳費人通知收費數額、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端痉ㄨb定繳費通知書》是《司法鑒定協議書》的重要組成部分,歸檔時必須附在《司法鑒定協議書》后,否則視為協議書不完整;
9、“鑒定文書送達方式”分為“委托單位自取”、“郵寄”及“其他方式”;
10、“協議事項”第一項改為:鑒定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技術規范保管和使用鑒定材料。如在鑒定過程中遇因鑒定需要耗盡檢材;因鑒定需要可能損壞檢材,導致鑒定完成后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等情形,應函告委托單位,由委托方復函后繼續或終止鑒定工作。
第二項改為:鑒定時限:普通鑒定自協議簽訂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確需較長時間的,自協議簽訂之日起 6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別復雜的鑒定確需延長鑒定期限的,鑒定機構應當在上述期限屆滿前函告委托單位,由協議雙方根據具體案情協商確定完成期限。
第四項改為:需要委托方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的,鑒定機構應當函告委托方。補充材料及工作期間不計入鑒定機構的鑒定期限。
第五項改為:委托方是否要求鑒定人回避:不要求回避或要求回避及要求回避的鑒定人姓名;
11、“鑒定風險提示”第三項改為:鑒定活動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因此鑒定意見對案件任何一方當事人(參與人)而言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增加第四項“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對鑒定意見進行法庭質證?!?br/>六、本協議書自2012年6月15日起啟用。
附件1:《司法鑒定協議書(試行)》(為職務行為委托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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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司法鑒定繳費通知書》(為司法鑒定機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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