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司法鑒定人助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相關司法鑒定機構:
《北京市司法鑒定人助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機構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辦法》內容。凡符合《辦法》規定的司法鑒定人助理應當按照《辦法》規定,準備相關材料,認真填寫附件(見后附),及時辦理入會手續。并于2011年2月25日前由所在機構將相關材料報送至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秘書處。
鑒定人助理會費(200元/人/年),請于2011年3月20日前連同鑒定機構及鑒定人會費由機構統一交至協會秘書處。
聯系電話:58575594/93 傳真:58575596
附件1:申請書
附件2:司法鑒定人助理登記申請表
附件3:證明
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北京市司法鑒定人助理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司法鑒定人助理行為,維護司法鑒定輔助工作秩序,培養和儲備司法鑒定后備力量,保障我市司法鑒定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司法鑒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助理(以下簡稱鑒定人助理)是指尚不具備獨立開展司法鑒定工作能力,相關專業本科(或以上)畢業,尚不符合申請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的年限、工作經歷等要求,經司法鑒定機構(或其發起成立單位,以下同)正式聘用,在司法鑒定人的指導下專門從事司法鑒定輔助業務的人員。
鑒定人助理應當按照登記的業務類別從事司法鑒定輔助業務,所登記的業務類別不能超過2項且不得跨專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北京市司法局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聘用的司法鑒定人助理的管理。在鑒定機構專門從事技術輔助工作的人員不屬于本辦法調整范圍。
第二章 鑒定人助理的管理
第一節 司法鑒定機構對鑒定人助理的管理
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作為鑒定人助理的直接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鑒定人助理的專業、特長和見習期的表現,合理確定其所輔助的鑒定業務類別,指定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鑒定實踐經驗豐富的司法鑒定人負責指導其參與鑒定工作;
(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內部管理工作制度和相關技術操作規范,規范鑒定人助理行為;
(三)與鑒定人助理建立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簽署勞動合同;
(四)定期推薦具備相應條件的鑒定人助理申報專業職務任職資格;
(五)定期對鑒定人助理進行業務輔導,為其積累實踐經驗,督促其提高綜合能力水平;
(六)建立鑒定人助理工作檔案,對鑒定人助理進行入門培訓,對其所從事的業務工作進行定期考核(每年至少2次),詳細記載其參與鑒定業務活動的數量和質量等情況及考核情況;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受到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并處于處罰期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收鑒定人助理。
第二節 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對鑒定人助理的管理
第六條 鑒定人助理經機構正式聘用后應當及時加入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成為協會的非執業會員,自覺接受協會管理。
第七條 鑒定人助理具備下列條件的,應當通過所在機構辦理入會,申領《會員證》相關手續: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品行良好,熱愛本職工作;
(二)取得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和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位證書;
(三)身體健康,能夠專職從事司法鑒定輔助工作;
(四)由司法鑒定機構正式聘用,見習期滿3個月。
第八條 鑒定人助理須持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會員證》從事司法鑒定業務輔助工作。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鑒定人助理資格:
(一)因故意犯罪或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鑒定人助理申領《會員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見附件1);
(二)《司法鑒定人助理登記申請表》(見附件2);
(三)身份證復印件;
(四)與鑒定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復印件;
(六)申請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原件;
(七)2寸近期藍底免冠彩色照片2張;
(八)應當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條 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接到申請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會員證》;不符合條件的,告知鑒定機構理由;《會員證》的頒證日期視為申請人正式成為鑒定人助理的日期。
第十二條 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對鑒定人助理的管理包括:
(一)負責對鑒定人助理工作情況和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助理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二)組織鑒定人助理參加相關培訓;
(三)協助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司法鑒定人助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以及行政許可準入前的能力評估考核工作;
(四)對鑒定人助理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并給予行業處分;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鑒定人助理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鑒定人助理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協會組織的培訓;
(二)在司法鑒定人指導下,輔助辦理相關司法鑒定業務;
(三)從事司法鑒定專業學術研究,提升專業能力水平;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鑒定人助理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技術操作規范,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的管理;
(二)遵守司法鑒定機構制定的鑒定人助理管理制度;
(三)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配合所在機構和協會的考核、能力評估等工作;
(五)每年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培訓活動不得少于20學時;
(六)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鑒定人助理由所在機構轉入其他鑒定機構工作的,應當由轉入機構為其辦理《會員證》變更手續,其助理期可以合并計算。鑒定人助理與所在鑒定機構解除勞動關系且未轉入其他鑒定機構工作的,機構應當及時為其辦理《會員證》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鑒定人助理在從事助理工作期間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司法鑒定人的指導下,輔助做好送檢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做好檢材的接收、提取、標識、分發、傳遞、檢驗、保存、處置等情況記錄;
(二)輔助司法鑒定人對檢材進行檢驗或對活體進行檢查;
(三)輔助司法鑒定人完成司法鑒定文書初稿的起草、校對、制作等工作;
(四)輔助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業務檔案的歸檔工作;
(五)其它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七條 鑒定人助理持《會員證》開展輔助工作期間,可視為司法鑒定相關工作經歷,待其符合申請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條件時,協會負責審核鑒定人助理檔案,對于符合條件的,向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鑒定機構中實際已經在履行鑒定人助理職責的人員,應當在本辦法正式實施后及時辦理入會手續,同時由鑒定機構出具證明材料,經協會認可,可追溯其開展輔助工作的期間。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鑒定人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收回其《會員證》,及時交回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會員證》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不遵守司法鑒定機構規章制度和相關技術操作規范,不履行工作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鑒定人助理因上述原因被取消會員資格的,3年內不得申領《會員證》。
第十九條 鑒定人助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酌情作出處理:
(一)單獨受理鑒定案件的;
(二)以自己或者所在鑒定機構的名義出具與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咨詢意見書的;
(三)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署名的;
(四)以司法鑒定人身份出庭接受質證的;
(五)同時在兩個(包含兩個)以上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輔助業務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構成行政處罰的,協會對其實施行業懲戒后,同時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div>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不認真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職責的,由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